人体血液生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不明确
基本案情
山西省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2007年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118号)规定改制为法人企业,取得了山西省卫生厅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该公司2008年1月14日办理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3月4日办理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为血浆采集、销售(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不得经营),2008年4月29日认定为暂定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血浆采集业务的运行流程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招募自愿供浆者采集血浆。采集血浆前,先由公司与自愿供浆者签订《供浆协议》。签订协议后,自愿供浆者就近到乡卫生院作胸透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公司采集血样进行艾滋病、乙肝、丙肝等检查,合格后开始采集血浆。
第二步,采集血浆。按规定每次采集血浆每人不超过580ML(600克)。采集血浆后,公司付给自愿供浆者营养费150元,路费(各县区不等),并负责免费供应餐饮。完成血浆采集后,装入血浆袋中,一袋容量为580ML(600克),并立即冷冻。
第三步,血浆销售。采集的血浆全部销售给总公司作为制造生物药品的原料。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该企业采集的人体血液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该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看,平均每天采集70人,冷冻70袋血浆,按照该公司和康宝生物药品公司约定的226元/袋售价计算,2008年销售收入为412万元,缴纳增值税69.8万元,税负高达16.94%。2009年销售收入为1484万元,缴纳增值税233.3万元,税负高达15.72%。2010年截至10月,销售收入为1344.8万元,缴纳增值税222.7万元,税负更高达16.56%。
法理分析
现行税收政策中涉及人体血液的增值税政策有两个。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该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案例中,由于总公司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企业只能选择“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该企业在购进人体血液时虽然付出了生产成本,却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最终造成该企业16%左右的畸高税负率。
政策建议
人体血液既然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计算缴纳税款,否则背离了增值税制法理。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从该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个体企业经营状况,解决人体血液生产企业购进的人体血液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现实问题,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明确该企业购进的人体血液应该使用何种发票,凭何种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