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营业税计缴有区别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资金需求量大,近期,某甲科技发展公司准备以800万美元转让所持境内某上市公司股权,股权初始投资额为500万美元。针对上述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提醒该公司财务人员,一旦交易成功,应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为此该公司人员提出咨询,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是不征营业税的吗?

        应该说,税务机关的提醒是正确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股权转让营业税计缴与否,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而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都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的规定,划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纳税主体不仅包括此前的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金融机构。此前,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即,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营业税。但从2009年1月1 日开始,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扩大了两个范围:一是纳税人不限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二是征税范围不限于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还包括其他金融商品。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作为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股票(股权)作为金融商品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就上例而言,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假定该公司于1月17日将上述股权转让成功,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5897元,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适用税率5%,其应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为98.85万元,即(800-500)×6.5897×5%。

        另外,由于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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