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转增派发所得税如何缴纳

       随着A股上市公司2010年度年报出炉,一些业绩较好的公司为进一步吸引投资,回馈股东,相继公布了高送转方案。如甲上市公司拟以当前1亿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6股同时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具体实施方案为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转增4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12股;以未分配利润派发现金红利。为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及个人来电咨询,上述转送股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有无相应的政策征免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用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但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应关注税收上的不同处理。

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构成企业收入总额。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具体而言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二)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还规定了,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在税收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备案事项应予关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 96600万元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 255号)的规定,做好相关事项的备案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 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发放现金股利和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税后未分配利润派发现金股东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上述行为,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应据此履行代扣缴义务。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