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设备价款是否计缴营业税
“2009年2月,我们公司中标乙单位的办公楼工程,工程标的6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款800万元。按你们的稽查处理建议,我们得将这800 万元计入营业额,补缴营业税24万元。但是2008年5月,我们承建甲单位的一项酒店工程,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其中包含中央空调设备款600万元,你们就没有作出补缴营业税的处理。都是设备工程,为什么处理不一样?”日前,面对稽查员老王出示的稽查处理建议,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满脸疑惑。
老王反问:“2009年2月承接的那笔工程,电梯设备是乙单位提供的,还是你们公司自行购买的?”
该财务负责人说:“是我们自行购买的。2008年5月的酒店工程中,中央空调也是我们自行购买的,难道电梯设备业务和空调设备业务的营业税处理不一样吗?”
老王答道:“这是因为发生在不同的时间,从而有了不同的算法。”
随后,老王详细讲解了相关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均可不缴纳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可见,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款项是否计入计税营业额是分时段的,即2009年1月1日以前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属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而属于施工方即建筑安装公司提供的设备则需计入营业额,按 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据此,该公司上述两笔业务的计税营业额就不尽相同了。2008年5月承建工程计税营业额为(5000-600)=4400(万元)。2009年2月承建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为6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