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否再合理些
基本案情
杨女士是某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曾担任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下岗后,她自谋生路,在县城繁华地段租赁门店,做起服装生意。由于杨女士熟知服装经营诀窍,成为几种知名品牌的旗舰店,并在县城开设了几家分店。随着杨女士的门店逐步扩大,国税机关对其核定征收的税款也逐步提高,她经营的主店由几年前的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400元。杨女士通情达理,认为只要经营好,不怕缴税多。但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儿让她实在想不通。
今年2月,税收管理员小牛告诉她,由于她的店连续12个月申报的累计销售额超过80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她应该主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杨女士称,她的门店虽然扩大,但办理一般纳税人不合适,因为上级供应商也是小规模纳税人,她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因此坚持认为不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无奈,小牛按照政策要求,履行了法定程序,向杨女士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杨女士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否则税务机关将依照17%的税率强制征收增值税。杨女士认为税务机关的这种征税行为不合理,遂向该县国税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一并审查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法理分析
仔细研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以及后来的几个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许多相关联的政策规定存在着冲突。如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税销售额是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后续的补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 号)中,将应税销售额范围扩大,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有悖税收立法的本意。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降低把税务机关推到两难境地,不执行政策风险大,执行政策困难多。标准降低,需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数目众多,工作量大。而许多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原本就不健全,多是现金交易,大量购销业务无须取得或开具发票,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因此缴税数额翻了几倍,怨声载道也就不难理解了。也正因为如此,很多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愿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甚至抵制管理,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压力。
政策建议
一是对销售额的解释应统一、规范和准确。法的解释分为字面、扩大、限制解释三种。字面解释是忠于法律文字的解释;扩大解释是当法律条文字面含义过窄,不足以体现立法意图时,对条文作宽于文字含义的解释;限制解释的定义与扩大解释相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补充文件将销售额解释为含免税、查补、评估、代开发票等销售额,并且查补、评估的销售额并入补税当期,明显属于扩大解释,体现的立法意图是快速扩充一般纳税人数量,从而延长增值税链条,降低纳税人税负。事实上,这种解释导致的结果恰好相反,一般纳税人数量确实增加了,但纳税人的税负并没有降低。正确的解释应该是字面解释,销售额就是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无争议的核定销售额(含双定户定额),但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同时,查补、评估的销售额应当分摊到税款所属月份进行计算。
二是对年的概念定义应准确、统一。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相互衔接是理论和实践界的共识,都把“1年”解释为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把“1年”又解释为连续12个月。如此不统一的解释,既不符合中国现状,也使征纳成本陡增。
三是政策不宜“一刀切”,应该扩大简易办法征收范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多次下发文件进行规范。但是,执行政策没有“自由裁量权”,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强制认定,税务机关难执行、执行难。对那些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可能大幅度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人工费用成本较高的行业,建议也将其纳入简易收征范围,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缓解征管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