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进一步细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在《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第一大类,粮食初加工。《补充通知》对《通知》中的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4项内容进行了细化。细化后,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其他类粮食初加工按照《通知》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等17个初加工品,并规定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1万吨以上。

第二大类,园艺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新鲜水果还包括番茄。

第三大类,油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两种初加工品。

第四大类,糖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第五大类,纤维植物初加工。《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了《通知》规定的麻类初加工和蚕茧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第六大类,畜禽类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