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近期,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那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下如何管理呢。
        2007年8月28 日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下放区县税务机关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对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需省、地市税务机关审批了,直接由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但省、地市税务机关应进行监督检查。
        既要限额审批限量供应又要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通知》第二条规定,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也就是说县区税务机关不仅要严格把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和限量供应关,还要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 
     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通知》第三条规定,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应简化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体现优质高效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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