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支付工资薪金及投资者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作了最新规定。因此,自然人投资者今年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今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1]62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的,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今年需要分段计算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这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今年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某个人独资企业,假如今年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投资者费用,前八个月和后四个月每月已分别扣除2000元、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50000×30%-4250)×8/12=7166.67元
2011年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50000×20%-3750)×4/12=2083.33元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7166.67+2083.33=9250元
二、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原则
财税[2011]62号规定,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个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多少?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数额规定,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反过来说我们企业在对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时,也应当按上述原则办理,否则,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成本。
需要提醒注意两点:一是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已经“实际支付”,如果没有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没有代扣代缴的,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三、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1]62号规定,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这是为什么?因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如果再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者的工资,就是费用的重复列支。所以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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