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可见,税法计量首先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因为它具有客观、真实和可验证的特性,前提是经济活动的真实发生,并且发生的经济活动有历史成本交易记录。税法规定只有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又没有或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货币资产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何为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市场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场所,商品在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发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到实务中,哪些业务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接受捐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为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例如,某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赠与时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元,那么,该企业应按800万元入账,计税基础也采用公允价值800万元,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接受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例如,A公司接受B公司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为100万元,已累计摊销50万元,投资时的公允价值120万元,那么,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120万元入账,计税基础为120万元,后续计量按120万元进行摊销,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股票股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股票股利属于规定中的股权投资,应为非货币性收入,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例如,某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10送10股,分配时股价为20元,股东A持有100万股。A公司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为非货币性收入,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应确认收入100×20=2000(万元)。若符合税法免税条件,可免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款规定,如果上市公司送股不是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那么该收入可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允许转让时税前扣除。会计上不进行处理,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不需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无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多少,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而会计首先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然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区分是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此时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

例如:2008年5月,甲公司以其一处门面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原材料。甲公司门面房的账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交换时的公允价值为117万元,交换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40万元。甲公司换入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不含税),账面成本为80万元,原材料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税费。

根据以上规定,税法上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会计上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确认门面房销售收入11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7-(50-20)-40=47(万元)。而会计上不确认所得,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换入资产成本,换入原材料会计成本为40+30=70(万元),与税法存在差异,应进行调整。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款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交易: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2中的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确认销售收入和投资成本,然后再按照3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即资产转让处置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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