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莫要错过“资格”有效期

在前不久笔者参加的一次税企座谈会上,一位企业老总诉苦说,由于自己企业未能及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申请,导致2011年度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最终多缴几百万元企业所得税。这位企业老总之所以不能继续享受优惠,除了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一朝认定,便一劳永逸”的想法外,关键是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有效期把握不够,以至错过了“资格”年审、复审的时间。笔者现将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归纳如下。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资格有效期为1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以免税,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由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对企业的技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要求较高,国家又给予较为优惠的政策,其认定也由专业机构把关。由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推陈出新较快,根据上述相关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均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或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相关规定,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2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3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

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国家对该类企业实行严格的认定制度。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央层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对认定合格的企业,颁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须对照财税〔2008〕117号文件列明的产品目录,符合条件再提交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

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八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包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网上注册登记、提交认定申请、认定机构组织认定、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五个步骤。

为保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技术先进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资格有效期为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则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细化为“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等五项收入。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明确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名单。同时,财税〔2009〕123号文件还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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