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利息缴税认清发行主体
某公司2011年共认购各类债券15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30.5万元。其中,认购财政部发行的5年期国债5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10万元;某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3年期政府债券1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1.2万元;铁道部发行的7年期铁路建设债券3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4.6万元;某商业银行发行的3年期金融债券6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14.7万元。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眼下正是汇算清缴期,财务人员打电话询问,对于2011年度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该如何缴税?
对于公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根据不同的债券发行主体区别对待。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认购财政部发行的5年期国债而取得10万元利息收入,应作为免税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该公司认购某省政府发行的100万元政府债券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取得的1.2万元利息收入也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对于公司认购铁道部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4.6万元利息收入,应当减半记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全额缴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由此可见,公司认购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14.7万元利息收入,应当全额记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该公司2011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中,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和1.2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4.6万元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和14.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6×50%+14.7=17(万元),按照25%税率计算,该公司2011年度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7×25%=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