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企业经营 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综合研究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12号公告后可以发现,有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具体操作问题至此已基本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据政策规定对自身的经营作出符合政策导向的安排。
12号公告内容非常丰富,明确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一系列问题。比如,12号公告明确了享受优惠的条件,总分机构不全部在西部地区享受优惠的处理办法,能否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的问题,未享受完的减免税优惠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及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问题等。
综观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最大的优惠特点就是力度大、时间长。从优惠力度上看,一方面其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比法定税率低了10个百分点,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另一方面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主体为企业,而不是项目,这能让企业的非主营业务收入也可以“搭车”享受优惠。从优惠政策规定的时间上看,优惠时间长达10年,而且可以预计2020年之后继续延长优惠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难以在2020年就完全实现。因此,纳税人应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合理规划安排企业经营,以充分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那么,企业该如何规划安排自身的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用好税收优惠呢?笔者以为,鉴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率式优惠,纳税人应尽量扩大享受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具体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第一,适当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由于12号公告规定,只有设在西部地区的总机构和直属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才可以适用15%的税率,优惠地区外的二级分支机构和优惠地区内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都没有资格。所以,为充分享受政策优惠,企业可以调整自身的组织结构来适应政策的要求。
比如,纳税人可以将位于西部地区的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升级为直属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或者将邻近西部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归并到西部地区分支机构或直接迁移到西部地区。举例来说,某总公司可以把位于湖北的不适用税收优惠的分公司撤销,将其业务划归到位于重庆的分公司;如果出于靠近市场的考虑,该总公司也可以把位于湖北的分公司搬迁到重庆靠近湖北的地方。
再如,纳税人还可以将西部地区的分公司变成子公司,或将西部地区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至于如何变,主要取决于何种组织形式可以使享受低税率的所得更大,可以根据企业整体的情况和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所得税计算方法,通过相对复杂的计算得出。
第二,重新布局企业的业务。12号公告规定,只有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录范围的企业才可按15%预缴所得税,所以纳税人可以将西部地区外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符合优惠条件的业务转移到西部地区,既可以转移到西部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也可以转移到西部非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或干脆新办企业。如果企业要统筹考虑享受西部的优惠政策,又兼顾目前的业务布局,可以将部分业务转过去,只要达到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即可。
第三,优化企业的业务流程。所谓优化,是指通过改变产业链的走向和价值分布,将更多的利润转移到西部关联方,以使更大的所得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在优化业务流程的过程中,纳税人应遵守关联交易的原则,规避税务风险。
除了上述方法外,如何用足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