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三种方法核定扣除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是指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举例: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酒精10000公斤,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单耗玉米比为1∶2.2,则核定耗用玉米数量为22000公斤。如果每公斤玉米买价为2.4元。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2000×2.4×17%÷(1+17%)=7672(元)。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举例:某企业期初库存玉米200000公斤,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38元,本月购进300000公斤,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40元。则:期末平均买价=(200000 ×2.38+300000 ×2.4 )÷(200000+300000)=2.392(元/公斤)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举例: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植物油产品,本月主营业务成本为200万元,其中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65%,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2000000×65%×17%÷(1+17%)=188888.89(元)。
参照法
参照法是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按上述规定,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举例:某新办试点一般纳税人为生产粮食酒企业,按规定参照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200万元。次年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0万元,则少抵扣的20万元可结转下期抵扣;如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0万元,则多抵扣的10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