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分红个税扣缴税率并非11%
最近,某媒体刊发《透视2011年上市公司年报分红:分红新政策带来多少实惠 》一文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收到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要按11%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一些股民来电咨询,文中所提及的11%个税税率是否正确?
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该文提及的个税扣缴税率是不正确的,实际执行税率是10%而不是11%,近期并未发生税收政策变动。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0%,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50%×20%。
以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例,该公司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假如公司按分配方案进行股息分配,就现金股利分配而言,假如某个人股民股权登记日持有该公司股票100000股,其应分得的含税现金股利50000元〔(100000÷10)×5〕,则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20%=5000(元),实际收到红利为45000(50000-5000)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配方案中所谓现金股利5元人民币(含税)中的“含税”是指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现金红利即含税红利。如果取得的是不含税的现金红利,则属于上市公司代为承担税款,此种情形下,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则该股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50%×20%=6250(元),因为含税所得与不含税所得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
另外对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转增均应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