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将结转的预提费用重复剔除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要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期计提诸如应付工资、应付租金、应付装卸搬运费以及应付的运费、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预计费用,记入的当期的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中。
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以下统称成本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未实际支付的费用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以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都要求企业要把当年已提未支付的预提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指应由当期成本费用负担部分,下同)计征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却简单地直接把期末各项预提费用余额合计数直接作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殊不知,这样计算存在一个漏洞,那就是,当企业在对上一年度及以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存在将结存预提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时,就存在本年度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例如:某矿石生产企业2010年预提矿石搬运装卸费65万元,当年实际支付55万元,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结存未用的预提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事后企业未做账务调整,结存未使用部分结转到2011年继续使用。2011年该企业预提矿石搬运装卸费105万元,实际支付85万元,尚有20万元未被使用,但企业该项预提费用年末账户体现贷方余额30万元,如果企业直接将累计结存下来的这30万元全部调增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其中包括2010年结转未使用、并已在汇算当年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10万元,结果就使企业在汇算2011年度所得税时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10万元。相反,假设该企业在2011年预提矿石搬运装卸费105万元,实际支付110万元,本年实际支付比预提多5万元,年末该项预提费用账户体现贷方余额5万元,则在汇算清缴时就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因为实际发生的该项费用抵减了2010年结转指标5万元,而在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