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

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度发生技术转让收入2000万元,转让成本8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0万元,合同签订等相关费用90万元(其他未提及税费或事项忽略不计);发生非技术转让业务所得3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司财务已按规定在总账核算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专用账单独归集核算技术转让所得1100万元。但是,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代理人员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确定,以及享受税收优惠应该注意哪些风险有不同看法。

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2000-(800+90)-10=1100(万元)。该公司2011年度利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转让业务所得3000万元,二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3行的“利润总额”为3000+1100=41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这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是一致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也是以此数为基础。

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代理人员对该公司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问题存在分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公司应依照1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务代理人员认为公司应就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执行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应就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需满足的几个条件

第一,转让技术必须是居民企业。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第二,必须符合技术转让的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符合减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必须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技术转让范围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范围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第三,必须签订合法的技术转让合同。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确认技术合同的合法有效,境内的技术转让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要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要是签订的是非技术转让合同,就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同时,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必须准确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也就是说,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企业财务人员在实践中要严格确认和区分技术转让收入金额和非技术性收入,重点分析技术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与企业实际执行合同的有关业务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对,比如上述公司的财务人员要审核确认这2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如有包含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或是非技术性收入,应及时剔除,避免核算不准确带来的税收风险损失。

第五,必须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实践中发现有些企业未能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或未能合理归集、分摊、计算企业的期间费用,在审核时被税务代理人员或是税务机关审核人员退回整改,甚至被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六,必须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最后提醒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践中有些企业集团利用关联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比如某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所取得技术转让所得,是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尽管有些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未达到100%,但其转让行为不符合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及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还是不能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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