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代持限售股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2012年5月将160万股限售股,以每股7.3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现在公司以每股9元的价格出售,取得收入144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1440万元,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转让所得,应并入当年度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受让方时,受让方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