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程序应改进
当前,全国各地出现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票”、“失控票”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且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违法犯罪分子因利欲熏心、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偷逃国家税款;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环节,由于认证程序上没有对其即时比对认证,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制度规定,受票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在认证期内可随时通过认证子系统认证,然后凭认证子系统的《认证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票”、“失控票”抵扣税款的原因,主要是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中有“作废票”、“失控票”所对应的进项税认证信息,而在报税子系统无销项税报税信息。
根据成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有直接或真实货物购销、应税劳务的业务,发生销货退回或结算差错,开票方在报税期之前从开票子系统将该票作废,报税子系统无该票的报税信息,受票方已将“作废票”认证抵扣;二是有直接或真实货物购销、应税劳务的业务,开票方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在报税期之前从开票子系统将该票作废或者卷票潜逃,报税子系统无该票的报税信息,受票方已将“作废票”、“失控票”认证抵扣;三是无直接或真实货物购销、应税劳务的业务,开票方为了掩盖事实,在报税期之前从开票子系统将该票作废或者卷票潜逃,报税子系统无该票的报税信息,受票方已将“作废票”、“失控票”认证抵扣;四是无直接或真实货物购销、应税劳务的业务,开票方纯粹是用盗窃或拾遗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报税子系统无该票的报税信息,受票方已将“失控票”认证抵扣。
上述几种情形虽然各有不同之处,但形成的症结均出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环节。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认证、后报税、再比对”的操作程序,其认证是在没有比对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功能仅仅是识别发票本身的真伪,而无法确认其使用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只要增值专用发票不是伪造的,由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出的,无论其使用过程及结果是否处于作废或失控状态,认证子系统只能视其为正常发票,先放行其受票方通过认证,从而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票”、“失控票”抵扣税款提供了空间。
根据上述症结,笔者认为目前完全可以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采取前置式的清分比对方式予以解决。具体设想就是改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操作程序,对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报税、后比对、再认证”的操作程序,即每月1日至7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月销项税报税期,8日至15日为其以前月份进项税认证期和上月纳税申报期(如果时间局促建议通过修改、延长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至每月20日)。这样一来,就可以利用前期开票子系统采集的报税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环节运行即时比对的认证程序,当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报税信息比对相符后,其认证才能通过。如此操作,就完全关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票”、“失控票”在认证环节上的“绿色通道”,从而有效杜绝其抵扣税款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