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华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账单

近日,某外资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外籍人员朴某为该公司董事,同时任总经理职务。本月,朴某取得了工资收入20000元,董事费收入30000元,以发票据实报销的住房补贴4500元,现金形式的伙食补贴1000元,同时取得了半年奖15000元。朴某于2010年12月来华工作,且来华工作期间均未离华。那么朴某本月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只有独立董事的董事费可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非独立董事的董事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由于朴某在该公司任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所以其本月取得的30000元董事费收入应与当月20000元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相关补贴征免税规定

个人因任职、受雇原因取得的各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人员的部分补贴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由此可见,朴某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4500元住房补贴,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以现金形式取得的1000元伙食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奖金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朴某取得的15000元半年奖需要与当月20000元工资收入合并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5〕9号文件同时规定,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朴某本月在中国工作不满一个月,那么其半年将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扣除4800元费用。即15000×25%-1005=2745(元)。

纳税义务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离境工作期间,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不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进一步明确,该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综上所述,朴某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并且当月无境外工作天数,所以朴某本月应税收入为20000(工资、薪金)+ 30000(董事费收入)+ 1000(现金形式的伙食补贴)+ 15000(半年奖)=66000(元),应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66000-4800)×35%-5505=15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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