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环保 多项优惠助力
我国税收制度对节能环保项目有多项优惠,如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减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可以抵免税额等。笔者就相关政策进行如下梳理。
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例如,某企业为2009年注册的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当年没有发生收入。2010年5月发生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150万元,2010年度总收入为3300万元,法定扣除项目为1600万元。则2010年~20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总额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利用余热发电,2012年度利润额为2000万元,取得收入中含技术转让费200万元、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余热发电)2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200-200×10%)=1780(万元),应纳税额=1780×25%=445(万元)。
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例如,某环保企业2012年7月用自有资金购进设备一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属于优惠目录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注明价款5500万元、增值税935万元。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100万元。则该企业专用设备投资额=5500+935=6435(万元),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6435×10%=643.5(万元),2012年应纳所得税=9100×25%=2275(万元), 2012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275-643.5=1631.5(万元)。
清洁发展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但要注意,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为净所得,同时,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符合规定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符合条件的电力或热力以及用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等七项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对销售符合条件的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等八项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例如,某企业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活性硅酸钙,原料中粉煤灰比重占27.5%。2012年取得活性硅酸钙销售收入4600万元,进项税金530万元,则当年应纳增值税=4600×17%-530=252(万元),可即征即退增值税=252×50%=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