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我们是“营改增”试点地区一家信息咨询公司,今年1月10日,公司为甲企业提供一项咨询服务,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月10日付款,但实际到3月10日才付。请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月10日还是3月10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租赁劳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为此,虽然你公司收到款项的时间是3月10日,但由于是1月10日 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2月10日 付款。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月10日 ,而非3月10日 。假设你公司2月2日 开具发票向甲企业索取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