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红包勿忘代扣个税

          问:某公司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分别列支了一些节日活动费共12.41万元,但却没有合法票据入账。经核实,这些支出是该公司在举行节日庆典和联欢活动时支付给关系客户个人的红包。稽查人员告知该公司这些支出应代扣代缴个税,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并处罚款共3.72万元。稽查人员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稽查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咨询员提醒纳税人,除了派送现金外,企业向客户个人赠送各式礼品,如手袋、表、笔等,都应根据上述规定,由企业按“其他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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