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2号

注:此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