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3]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并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规定,我部对《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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