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6]第729号

注释:条款失效,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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