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41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零一五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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