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第12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请求增列我省瑞丽海关作为计划内出口卷烟口岸的请示》(云国税发[1997]128号)收悉。经研究,考虑到瑞丽海关是云南省出口卷烟的主要口岸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云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保证卷烟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同意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从瑞丽海关出口的卷烟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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