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函[1998]第03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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