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50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提供退税凭证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19号)收悉。关于部分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资,因无法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优惠贷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转贷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援外优惠贷款性质的情况,为支持我国援外项目国产货物的出口,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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