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通知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8月3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