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一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