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税[2002]11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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