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6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