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6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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