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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