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财税[2000]3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属于中央批准的,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属于省级批准的,继续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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