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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