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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