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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