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