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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