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6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该奖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13个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目前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工作已结束,评选出中华宝钢环境奖获奖者个人1名(奖金50万元),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8名(每名奖金5万元)。

中华环境奖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个人获奖者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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