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解决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津国税流[2006]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天津市区供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其购进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自来水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6%征收率开具)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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