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2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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