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做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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