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4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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