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以前为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神牌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以前为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风神牌EQ7200-Ⅱ和EQ7200-Ⅲ型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车型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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