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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