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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