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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