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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